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1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学术)委员会。为指导和规范教学(学术)委员会及委员的行为,促进我校教学(学术)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同时对各系、研究机构和独立教学部门的教学(学术)科研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系教学(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有关精神开展工作。

第二章  性质与职责

第三条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学术)委员会为校长领导下的教学(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通过对学校全局性教学(学术)问题的探讨、评价或裁决,指导和规范学校教学(学术)活动,繁荣教学(学术)研究,推进科技创新、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事业。

第四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对相关重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申报资格进行教学(学术)审查;

(二)对重要教学、科研成果的质量及有关成果的奖励、出版资助等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受校长委托,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机构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教学(学术)咨询、评议或人员选拔工作;

(四)负责对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年终科研工作进行考评;

(五)协助校长,商议或裁决学校工作中存在的教学(学术)争议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章  教学(学术)委员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战略、学科结构、不同学科发展需要以及研究人员的个人素质与成就,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教学(学术)委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在编人员中教学(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心教育事业的专家、教授、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委员的选聘应适当考虑不同学科间的平衡。

第六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或校长聘请的专家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校长任命并受校长委托,分工管理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教学(学术)委员会秘书由教务处或科研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召开人文社会科学类委员会议或自然科学类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相关问题并代表教学(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涉及全校教学(学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由教学(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务会议批准,但缩短或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九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模式。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教学(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无论全体委员会会议决议结论,均必须建立在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的基础上方为有效,且获得的赞同票应达到与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根据教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形成意见或决议。

第十一条 教学(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以书面文件或通过校园网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应同时保留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教学(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3名以上相关委员签字支持,在公示期内送达委员会秘书。复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教学(学术)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学(学术)委员以学校整体教学(学术)利益为基本立场参与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其开展的教学(学术)商议、评价、咨询或决策工作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标,在此前提下,推动学校整体教学(学术)事业的优化、繁荣和进步。教学(学术)委员应以得到教学(学术)界普遍公认的教学(学术)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组织原则,倡导健康的教学(学术)批判精神,践行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教学(学术)委员有义务了解自己所属学科教学(学术)发展的动态及专家队伍状况,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在教学(学术)研究领域的优势和对教学(学术)问题的洞察力;有义务传播并遵守公认的教学(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教学(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第十四条  教学(学术)委员必须遵守委员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或工作时,应提前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对于长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本人应主动提请辞去委员职务,也可由校长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教学(学术)委员因进修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正常活动时间超过1年的,不再保留委员职务,可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校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目前的实际,学校教学(学术)委员会同时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能。在履行教学委员会职责时,教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聘请各系行政负责人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学(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1年6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学(学术)委员会。

 

上一篇:下一篇: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