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1898

为规范我校教科研及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和建设的水平和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我校校级及校级以上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项、经费资助、经费支出、检查监督等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范围

1、类别

(1)教研、科研类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类项目。

(2)质量工程建设类项目。

(3)重大教学改革类项目。

(4)教材编写项目。

(5)校际合作类项目。

2、级别

(1)校级:学校立项项目和校际合作立项项目。

(2)厅级:省教育厅(高教处、科研处)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教科院校项目。

(3)省、部级:省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等副省级以上部门发布的项目(含省社科联项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级项目;教育部项目。

(4)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科学技术部等属于国家级项目。

(5)行业协会项目需经教务处对其研究价值认可后方可申报,其级别原则上降一档次。

二、项目经费

申报的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将分级予以资助。上级明文规定需要学校给予配套资金的,学校按1:1给予配套支持。上级无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学校也将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若有文件规定学校资助标准的,以文件规定为准)。

1、教研、科研项目:

(1)校级项目

重大项目:2万元;      重点项目:1万元;

一般项目:一年期0.2万元;两年期、三年期分别为0.3万元。

(2)厅级项目(无经费资助的)

重大项目:3万元;  重点项目:2万元;  一般项目:按校级一般项目资助。

(3)省(部)级项目(无经费资助的)

重大项目:8万元;    重点项目:5万元;     一般项目:2万元。

(4)国家级项目(无经费资助的)

重大项目:15万元;    重点项目:10万元;    一般项目:5万元。

2、质量工程项目:

(1)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校级:2万元;        省级:3万元;      国家级:5万元。

(2)优秀教学团队建设:

校级:1万元;      省级:2万元;    国家级:5万元。

(3)精品课程建设:

校级:1万元;      省级:2万元;    国家级:5万元。

(4)数字图书馆建设:

校级:1万元;        省级:2万元;      国家级:5万元。

(5)实验、实训(示范)中心建设:

校级:1万元;        省级:2万元;      国家级:5万元。

(6)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

校级:1万元;        省级:2万元;      国家级:5万元。

(7)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项目建设:

校级:0.5万元;        省级:1万元;      国家级:5万元。

(8)教学名师培养

校级:考核认定;     省级:1万元;     国家级:5万元。

(9)专业带头人与教坛新秀培养:

校级:考核认定;     省级:1万元;     国家级:5万元。

(10)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

     培养周期内每人0.6万元,每年按0.2万元划拨各系,经费由各系管理。

3、重大教学改革类项目

校级:2万元;       省级:3万元;       国家级:5万元。

4、教材编写项目

     校级:1万元;       省级:2万元;       国家级:3万元。

5、校际合作项目:

(1)若我校职工为项目主持人,配套经费为1:1。

(2) 若我校职工在项目的子项目中担任主持,给予该子项目的配套经费为1:0.5。

三、项目申报

1、凡我校在职人员均可进行项目申报。

2、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材料将不予评审。

(1)在同一次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中,申报人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

(2)有两项校级及校级以上项目在研或建设。

(3)未能按期完成已立项项目。

(4)已列入国家、省、市、校级项目的项目。

(5)自编、协作编写的专著、教材。

(6)项目组仅由一人组成的。

(7)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

4、申报者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相关项目申报书(一式多份,份数以相关通知为准,同时提交电子稿),报相关系或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评审组或教学(学术委员会)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立项项目或上报项目。

5、申报人可从校教务处或省厅等部门发布的项目指南中选题申报,也可根据项目指南的精神,结合各自实际,针对教育教学与发展中的问题自行提出项目。学校将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桐城派研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6、校级以上项目申报,学校将发布申报通知,集中评审后统一上报。

四、项目管理

教科研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实行教务处全面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管理、项目主持者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分级分工管理。教务处对立项项目负有日常管理职责,并指导和督查立项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系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立项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

1、管理程序

(1)对本校教职工承担的国家、省、部、厅级项目和校际合作项目实施代管。省、厅以上项目申报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上级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执行。

(2)校级项目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集中受理申报。届时校教务处将行文布置,申报人及所在系应按时做好申报组织工作,逾期不予受理;校级以上项目的申报,以上级通知为准。

(3)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教务处。

(4)项目开题后,要确保拿出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要书面写出原因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改变(国家、省、部、厅级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存在不能按期开题、不按时提交研究报告或总结、研究工作迟迟无进展、获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等情况,将撤销其立项,并从项目组成员的津贴中全额追回项目资助经费,所有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予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5)项目主持人每年12月底须写出本年的研究总结或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6)各类项目结项时,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结项申请书,并附原始研究数据及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评议,决定是否同意结题。

(7)教务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将视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指导。各系(教研室)或部门应做好平时督查工作。

(8)对于特殊原因或确实失去研究价值的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撤销项目的书面。

(9)学校支持教职工申请和争取校际合作项目,凡本校教职工申请或争取到校际联合项目,学校将在时间和条件上予以支持,并根据情况予以配套经费。

2、结项验收

(1)凡立项项目,在预定完成期必须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前,需进行成果鉴定。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无法进行成果鉴定的,必须向教务处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经教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将撤销立项。

(2)成果鉴定工作的程序。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项申请书(至少一式5份),连同项目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即与项目组商定鉴定的方式、鉴定组专家的人选、时间等。鉴定工作完成后,校教学委员会在审读专家鉴定意见和研究报告后决定是否同意结题。

(3)成果鉴定的组织。成果鉴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鉴定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由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参加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的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成果鉴定可采取校内会议鉴定或校外通讯鉴定两种方式。具体以何种方式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研究内容,由教务处决定。

(4)鉴定工作的要求。采用校内会议方式进行,如有必要还需提供有关活动的现场供专家考察。项目主持人应向鉴定组汇报项目研究的主要过程,研究的主要内容、成果自我评价。鉴定组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采用校外通讯方式进行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的,项目组应将项目相关材料提前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分送至参加鉴定的每位专家,鉴定专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

(5)成果鉴定需提供的材料。项目结项申请书一式至少5份,项目立项文件、申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即项目研究或建设报告(含发表的有关专题论文、专著以及有关反映研究过程的重要的形成性材料)等。

(6)学校在项目鉴定时向鉴定组专家支付一定的酬金,专家酬金及其他项目鉴定开支原则上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3、档案管理

(1)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的文字和声像资料。

(2)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保管好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上述资料。一些具有查考价值和利用价值的过程性资料还要随鉴定意见报送教务处存档。档案如是书写材料的须字迹工整、图形清晰、材料优良、利于长期保存,打印的材料用A4型纸张。

(3)归档管理的资料应是提交结项的所有材料。

五、经费使用

1、专款专用

(1)所有研究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经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

(2)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按批准的经费数额,做出每年的经费预算,并列出清单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3)项目经费在预算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管,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研究进展的实际需要,调整经费使用计划。

(4)项目奖励资金不在此项经费中开销。

(5)由校级在研项目申报上级项目获立项后,学校的给予的配套经费应除去其作为校级项目时的配套资金。

2、使用范围

(1)批准立项的项目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剂等物品。

(2)与批准立项项目有关的资料及其他复印制作费。

(3)与批准立项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

(4)批准立项项目完成后的鉴定费、出版费、版面费、资料查询费等。

(5)申报各级各类项目(项目)所需的评审费等。

(6)会务误餐费。

0.5万元及以下,按不超过30%计算;

0.5万元以上至2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25%计算;

2万元以上至5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20%计算;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15%计算;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5%计算;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计算方式:按分级累进方式计算。

如:项目经费为3万元,餐费=2万元×25%+1万元×20%=0.7万元。

3、票据报销

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报销单据、交教务处分管教科研的教务秘书审核登记、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分管教学校长签字、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购置的物品与报销票据必须一致,一切发票的起讫时间均为研究项目(项目)立项之日开始,至结题时结束。

4、检查评估

(1)教务处应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者,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者应停止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结余转存、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六、资产归属

用研究经费购置的物品,属国家财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应把所购置的物品交所在单位或设备管理部门。

七、其他类别项目

教育厅高校图工委、思政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以及省文化厅、档案局、科技厅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终止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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