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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21-12-15 来源:招生就业处 作者: 【 】 浏览:49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弘扬“三创”精神、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促进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指导与管理的创业场所,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基地以“创业课程教学、创业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实训、创业综合服务”为一体,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理论、政策与硬件支持。

第二条 孵化基地模拟企业运行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创业主体作用,进行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入驻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 起草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 鼓励学生组建创业团队,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名单。

3. 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

4. 为创业学生提供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企业家等为创业团队提供专业指导。

5. 为创业项目提供全程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与评比,防止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系主要职责

1. 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教育与创业能力培养。

2. 鼓励、指导、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3. 积极参与、配合学生入驻学校孵化基地创业团队申报遴选与运营管理工作。

4. 孵化基地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每个创新创业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团队成员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鼓励跨系跨专业组建团队。

第六条 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且有创业启动资金和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 每个团队至少聘请一名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入驻学生的团队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需按规定经系部同意推荐后,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驻申请书和商业计划书、进行答辩,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

第四章 入驻团队管理

第九条 入驻管理

1. 签署入住基地承诺书、入驻基地协议书;

2. 递交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制度。

第十条 运营管理

1. 经营项目应与经批准的创新创业商业计划书项目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

2. 项目经营由创新创业团队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项目经营由孵化基地批准的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不得转让他人;

4. 团队需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学期和年度创业项目运营报表,并确保其真实有效。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停止其项目运营。每月末、学期末和学年末,招生就业处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5. 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且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

6. 遵守孵化基地各项管理规定;

7. 创业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所举办创业相关活动,需要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招生就业处和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8. 遵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场地管理

  1. 创业团队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 创业团队需按照学校规定挂牌运营并佩戴证件上班。

  3. 创业团队需对创业工作室进行布置,制作招牌,但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进行改造。

  4. 创业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设备及用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物品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向招生就业处报告,必要时立即向保卫处或警务室报告。

第十二条退出管理

(一)运营期满,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孵化基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退出:

1、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2、对提供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3、违反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4、其他对孵化基地产生不良影响的。

5、项目运营连续一个学期都是亏损,不适宜继续开展的。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入驻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考核,对入驻满一年的优秀团队予以最高50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为创业团队建立考评档案,并将学生创业情况通报所在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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